泓辰 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返還土地購買定金判決主文
(115/02/12 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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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泓辰-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返還土地購買定金判決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興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建廠之需求與新源興公司及簡佑憲於110年8月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
並交付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支票予新源興有限公司收執,
因對買賣價金付款期程及撤銷土地上之查封登記等重要交易條件,
協商皆未能達成共識,故本公司函請新源興等2人返還上開支票遭對方拒絕。
本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提請訴訟,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新源興公司應給付
本公司壹仟萬,新源興公司遂提請上訴,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以
「第一審法院對新源興有限公司之送達程序不合法,其判決重大瑕疵」為由,
廢棄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作成判決,判決主文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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