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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水先進 公告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本公司114年度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15/01/28 18:33:08)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857)合水先進-公告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本公司114年度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15/01/28 2.公司名稱:合水先進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 本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現金增資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735,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414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 (2) 依114年10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狀況。 (3) 本公司董事長於115年1月20日決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年1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1960號函核准在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5年04 月20日止。 (4) 對於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 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股東及認股人。 B.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起至115年2月13日中午12:00止。 C.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及認股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發生 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暨匯款帳號申請書」,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 繳款收據影本或股款匯款資料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本人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 本。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逾期未 送(寄)達或上述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股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及認股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 股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 x 【1 + (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 1)之天數) x 利率(註 2) / 365】 •註 1: 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 2: 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 3 個月-未滿 6 個月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E.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願付賠償責任承諾書 合水先進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414號申報生效在案,為配合 股東繳款作業時程,本公司董事長決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申請延長資金募集 時間三個月並將特定人繳款期間由延長至115年04月20日。 本公司及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受損 ,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及本 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合水先進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潘書鴻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 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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