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民事求償案之二審判決
(109/05/28 0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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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5)邦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民事求償二審判決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論通過,違法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總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主張;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於今日(5/27)宣判,根據法院公告之判決主文得知,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監事8人(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法人負責人已非原負責人)、歷任簽證會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司任職),共計15位求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責任,惟目前無法得知判決理由、正確賠償金額與分配比例。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本公司與律師討論後,仍主張投保中心求償基礎不存在,二審判決明顯損害本公司利益,將待收到判決書確認完整判決內容後,依據判決內容與律師研議提起上訴做法,來保障公司最大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宣判案為二審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本公司將與律師研究討論聲請上訴,以維護公司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收到判決書確定金額及賠償比例後,再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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