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與投資/投資學原理
34號公報 

於民國95年開始適用,凡是持有或發行金融商品之企業,都必需以公平價值衡量及入帳,衍生性商品從過去只需在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轉到財務報表本身認列,藉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更接近帳面與實際價值。未來各項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被避險項目之會計處理,例如券商發行權證及其避險部位評價方式將更為一致,改變長久以來以歷史成本入帳的會計原則,也對會計實務界產生極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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